(2017)辽0204民初2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丁国强、张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丁国强,张丽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574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明文,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国强。被告:张丽娜。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丁国强、张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