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继东与上蔡县种子公司、上蔡县农业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东,上蔡县种子公司,上蔡县农业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992号原告马继东,男,汉族,1946年5月11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种子公司。被告上蔡县农业局。原告马继东与被告上蔡县种子公司、上蔡县农业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6日原告马继东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继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继东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