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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民初2395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孟宪斗。被告:林某,男。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孟宪斗、被告林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或调解我与被告林某离婚。2、婚生次女林祥美由我抚养,被告林某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林某负担。事实与理由:我和被告林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林祥梅,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次女林祥美。我们婚前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林某有家庭暴力,经常殴打我,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林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结婚已达27年,感情深刻,我没有家庭暴力,为了家庭的幸福和孩子的成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林祥梅,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次女林祥美。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夫妻双方能够互相谅解,多做沟通,消除隔阂,充分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云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孙宗峰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