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629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训凤与刘安波、王春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训凤,刘安波,王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9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黄训凤。被执行人刘安波。被执行人王春玲。本院在执行黄训凤申请执行刘安波、王春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云0629民初206号和(2016)云06民终12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629执1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天军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潘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