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学潮与王科元、李玉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学潮,王科元,李玉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3财保17号申请人:李学潮,男。被申请人:王科元,男。被申请人:李玉姣,女。申请人李学潮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科元、李玉姣名下价值人民币54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科元、李玉姣名下价值54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命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巧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