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49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9406姚爱武与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武,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906号之二原告:姚爱武,男,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圣祥东路25号2号。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栋,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楚灵,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爱武诉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爱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8元,减半收取2609元,由原告姚爱武负担。审 判 长 任洪国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佳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