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执27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小军、宫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军,宫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27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李小军。被执行人宫海涛。关于李小军申请执行宫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宫海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5.42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宫海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569.7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靖荣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