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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余艳、丁民宏等与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艳,丁民宏,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827号原告:余艳,女,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原告:丁民宏,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XX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住所地:xx市xx路xxxx文化中心*栋**号。法定代表人:郑利洪,系该分行行长。原告余艳、丁民宏与被告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余艳、丁民宏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艳、丁民宏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艳、丁民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7705元,减半收取计8852.5元,由原告余艳、丁民宏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长 普 艳审判员 王 义审判员 许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