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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昌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23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陈昌顺,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昌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5689元,由被执行人陈昌顺负担,但被执行人陈昌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昌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昌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李思三审判员  陈筑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冬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