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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马洪梅与李立新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梅,长春松苑夜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立新,王力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799号原告:马洪梅,现住榆树市。被告:长春松苑夜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旭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广军,榆树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立新,个体户,现住榆树市。被告:王力强,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梅诉被告长春松苑夜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立新、被告王力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蔺海涛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张美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