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马洪梅与李立新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梅,长春松苑夜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立新,王力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799号原告:马洪梅,现住榆树市。被告:长春松苑夜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旭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广军,榆树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立新,个体户,现住榆树市。被告:王力强,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梅诉被告长春松苑夜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立新、被告王力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蔺海涛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张美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