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廖志玉、王袖全、王茂凡与胡正祥、吴文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志玉,王袖全,王茂凡,胡正祥,吴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廖志玉,女性,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申请执行人:王袖全,男性,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申请执行人:王茂凡,女性,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胡正祥,男性,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吴文红,女性,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鑫岛路18号2栋1单元7号。本院在执行廖志玉、王袖全、王茂凡与胡正祥、吴文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正祥、吴文红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员 亓 龙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