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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刑更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虎伦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虎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更425号罪犯杨虎伦,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原住四川省岳池县。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仓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虎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其个人赔偿附民原告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并对赔偿总额86845.2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9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杨虎伦于2011年12月入监服刑。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11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虎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29日止)。在此期间,已履行罚金1万元。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闽09刑更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虎伦不予减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以闽宁监减(2017)39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向本院建议对罪犯杨虎伦予以减刑八个月;又于2017年7月20日以闽宁监退(2017)4号报请减刑退卷建议书,向本院建议对罪犯杨虎伦予以退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虎伦系累犯、盗窃再犯,结伙持械共同殴打被害人致重伤,并流窜盗窃作案十四起;自前次减刑后从2014年11月至2017年4月计获3070考核分、5个表扬,但曾五次违规被扣12分(①2014年11月21日因故意殴打他犯被扣4分;②2014年12月5日因故意殴打他犯被扣4分;③2015年2月1日因争吵不听劝止被扣1分;④2016年8月3日因行走不排队并有插队行为被扣1分;⑤2016年9月17日因争吵不听劝止有推搡行为被扣2分)。此外,罪犯杨虎伦在本次呈报减刑后又于2017年7月13日因故意殴打他犯被一次性扣100分。该犯月均消费540.08元,原已缴纳罚金1万元,现交付赔偿款1.3万元,但对连带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扣分通知单;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交付赔偿款凭证等。本院认为,罪犯杨虎伦从前次减刑后虽能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5个表扬,但因其有多次严重违规行为,综合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服刑改造表现等因素考量,不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虎伦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本春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烨婷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