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万年富与王元正、深圳市现代有轨电车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年富,王元正,深圳市现代有轨电车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325号原告:万年富,男,生于1957年5月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斗波,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佳芹,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元正,男,1988年10月0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深圳市现代有轨电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41026L),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152号唐正生物科技园唐正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袁虎林。原告万年富诉被告王元正、深圳市现代有轨电车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万年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年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治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