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88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栾云海与奚建英、杨金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云海,奚建英,杨金清,杨奕,杨某,杨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8897号之二原告:栾云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建英。被告:杨金清。被告:杨奕。被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被告:杨惠明。原告栾云海与被告杨惠明、奚建英、杨金清、杨奕、杨某动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栾云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云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栾云海负担。审 判 长 闫可可人民陪审员 秦晓明人民陪审员 翟庆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