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敦才、姚孝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敦才,姚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952号申请人:刘敦才,男,1944年2月2日出生,73岁,汉族其他号码1,住被执行人:姚孝刚,男,49岁,汉族其他号码1,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敦才与被执行人姚孝刚购销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姚孝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姚孝刚身份信息不明,难以查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撤销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金文审判员 陈坦文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