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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朝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朝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3192号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新强,董事长。被告:李朝选。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朝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朝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若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