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民初字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绿创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绿创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字1228号原告陕西绿创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02号九座花园西区408室。法定代表人杨创浩,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静蕊、张文婷,系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址,陕西省彬县北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姚永锋,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绿创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绿创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绿创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绿创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敏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