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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793号原告:宋某,女,汉族,1954年11月18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萍,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柴英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