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793号原告:宋某,女,汉族,1954年11月18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萍,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柴英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