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应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854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06000018081,住所地杭州市翠苑二区4-1幢。法定代表人陈卫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辉、黄志春,公司员工。被告应强,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应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瞿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