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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崔卫忠申请执行高平、张勇委托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卫忠,高平,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崔卫忠,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平,女,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勇,男,1982年1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崔卫忠申请高平、张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卫忠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62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班四庆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