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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瑛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瑛,北京越泽文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兰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瑛,女,1973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越泽文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南年丰村95号。被执行人任兰彬,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唐瑛与被执行人北京越泽文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越泽文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兰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唐瑛借款二十九万一千二百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唐瑛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唐瑛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越泽文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兰彬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发现任兰彬在各银行共开设5个账户,账户余额为0.9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越泽文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15000元,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越泽文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兰彬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但其仍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北京越泽文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兰彬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瑛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越泽文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兰彬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唐瑛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越泽文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兰彬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唐瑛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越泽文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兰彬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越泽文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兰彬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日审判员  任继全审判员  杨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池芸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