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厦门融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剑飞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融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谢剑飞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857号原告:厦门融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桥路48号之32-34。法定代表人:白孝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惠真、夏洁,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剑飞,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厦门融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剑飞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颖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因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吴 颖人民陪审员 许 宁人民陪审员 陈忠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魏群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