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汪克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汪克宝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845号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虹桥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6754473388M。法定代表人刘汉国,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昭,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汪克宝,男,1958年9月4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克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