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缪鑫与黄如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如英,缪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3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如英,女,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缪鑫,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再审申请人黄如英因与被申请人缪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1民终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如英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仅依据转账凭证认定缪鑫与我存在借贷事实证据不足,缪鑫转给我26.4万元是赠与款;缪鑫2015年4月6日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26.4万元时主张与我并非借贷关系,本案又以借贷起诉,明显矛盾,但法院却未要求其对此作出解释;本案应由缪鑫举证证明借款关系真实存在,而不是由我举证证明赠与成立。二审法院不考虑双方曾存在的婚姻关系,机械适用法条,作出错误判决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缪鑫提交意见称,2015年4月6日我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依据保管合同要求黄如英返还339775元。2015年8月26日我认为不当得利要求黄如英返还款项,法律关系性质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据基本事实作出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表述不适用法律规定的自认规则。本案的基本事实就是黄如英借我26.4万元想购买高利率的国债券,整个诉讼中对该款项支付原因我从未有过其他之说。我仅靠退休工资生活,针对老年婚姻,对这种巨大数额不会无条件作出赠与。如果赠与给黄如英成立,调解和好协议内容中黄如英也不可能同意由其出资50万元、我出资43万元共同生活,也不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总之,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请求驳回黄如英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月10日黄如英与缪鑫在《婚前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经济实行AA制,不形成共同财产。同年1月16日缪鑫汇给黄如英26.4万元,同年1月19日双方登记结婚(均系再婚)。黄如英主张缪鑫登记结婚前即赠与其26.4万元与上述婚前财产约定相矛盾,也未提供证据佐证,与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双方达成的和好协议“缪鑫与黄如英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出430000元(包括已支付黄如英的26.4万元)、500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相符。二审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判决黄如英返还缪鑫26.4万元并无不当。黄如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如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朱志俊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