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876号原告王某1,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王某2,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审判长 李春相审判员 高鑫永审判员 海根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法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