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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876号原告王某1,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王某2,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审判长  李春相审判员  高鑫永审判员  海根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法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