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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6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龙永辉与沈帆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永辉,沈帆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6948号原告:龙永辉,男,1965年8月15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吴永阁,贵州阁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沈帆,男,1986年11月12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永辉与被告沈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龙永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永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龙永辉负担。审判员  刘贵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