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6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龙永辉与沈帆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永辉,沈帆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6948号原告:龙永辉,男,1965年8月15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吴永阁,贵州阁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沈帆,男,1986年11月12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永辉与被告沈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龙永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永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龙永辉负担。审判员 刘贵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