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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嵊州市五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黄梅盛大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五州纺织品有限公司,黄梅盛大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042号原告:嵊州市五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谷来镇江滨路16号。法定代表人:黄晓晓。被告:黄梅盛大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大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红梁。原告嵊州市五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梅盛大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嵊州市五州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校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