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成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明辉、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成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明辉,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263号原告:公主岭市成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王远征,系经理。被告:韩明辉,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王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公主岭市成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明辉、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公主岭市成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韩明辉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2.被告王鹏对韩明辉4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2日,被告韩明辉、王鹏与原告签订了CY贷字(2015)第002号《借款合同》、及CY保字(2015)第017号《保证合同》,,韩明辉向原告借款金额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王鹏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韩明辉再次签订CY贷字(2015)第046号《借款合同》韩明辉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原告依约给债务人发放了该两笔贷款,现二笔被告贷款逾期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主岭市成业支农小额贷款提供的二被告地址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法律文书,属于原告告诉的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公主岭市成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回公主岭市成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