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9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云海军、男等与张志强、男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海军,张志强,刘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财保15号申请人:云海军、男、59岁、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张志强、男、43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申请人:刘巧生、女、39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申请人云海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二被申请人的平房院落一处。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二被申请人位于四子王旗乌兰花镇乌壕公路商用房一处(房权证号:143XXXXXXX**)、查封乌兰花镇乌赛公路住宅一处(房权证号:143XXXXXXX**)。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抵押、变卖、转让、毁损以上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