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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由春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628号移送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由春林,男,1981年7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东兴街十九委*组。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由春林危险驾驶一案,本院(2017)吉06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由春林应履行的义务为:缴纳罚金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由春林主动履行1000.00元。至此,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62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