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海秀与贺连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秀,贺连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执378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80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6)青02民终214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人杨某某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做出(2016)青02民撤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2民终21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即位于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台子路11号1号楼2楼东侧房屋一套归被上诉人贺某某所有,被上诉人贺某某一次性给付上诉人刘某某屋折价款80000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人刘某某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内容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2民终21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马秀英审判员 冉育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有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