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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518徐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5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苗,男,1994年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平利县。2015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3日被羁押),同年2月20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6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苗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7年4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1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东岳菜场二楼XX室,窃得被害人吴某的棕色东方双狮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770元)、软中华香烟5包(价值人民币140元)、汤达人泡面3桶(无法估价)、香飘飘奶茶3盒(价值人民币7元),后又以相同方式进入该二楼XX室,窃得被害人陈某1的小蚁牌智能监控摄像头1个(无法估价)。被告人徐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1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1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苗对被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1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东岳菜场二楼XX室(二楼正数第三间),窃得被害人吴某的棕色东方双狮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770元)、软中华香烟5包(其中2包价值人民币140元,余下香烟无法估价)、汤达人泡面3桶(无法估价)、香飘飘奶茶3盒(其中2盒价值人民币7元,1盒无法估价)。后又以相同方式进入该二楼XX室(二楼正数第四间),窃得被害人陈某1的小蚁牌智能监控摄像头1个(无法估价)。另查明,被告人徐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涉案手表1块、香烟2包零4根以及奶茶2盒,现均已发还被害人吴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苗赔偿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200元,被害人陈某1对被告人徐苗表示谅解;被害人吴某对被告人徐苗表示谅解,并表示不需要继续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2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陈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票,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谅解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1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部分财物价值人民币91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苗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苗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期顺延,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鹰人民陪审员 高 虹人民陪审员 陶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鹏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