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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63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玛博电器厂、黎彩明等与邹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玛博电器厂,黎彩明,张锦彪,邹凯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393号之二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玛博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黎彩明。原告:黎彩明,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张锦彪,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凯峰,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玛博电器厂、黎彩明、张锦彪与被告邹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横栏���玛博电器厂、黎彩明、张锦彪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玛博电器厂、黎彩明、张锦彪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玛博电器厂、黎彩明、张锦彪撤诉。案件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计2366元,申请费1664元,合计4060元,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玛博电器厂、黎彩明、张锦彪负担。审判长  吴艺明审判员  阮春莉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琦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