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王XX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奉新县鼎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王XX,奉新县鼎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易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蟹山西路67号二层208房。负责人:郑庭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柔,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奉新县鼎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甘坊镇青云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邹子金。原审被告:易炀,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碧落北路莲花都市嘉园小区M11栋D1-32、D1-33、D2-2。负责人:邓杜勇,系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X、奉新县鼎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易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7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霞审判员 王晓虹审判员 张文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八日书记员 陈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