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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范可恩、张尾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范可恩,张尾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1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南路1号。主要负责人:章正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联晟,男,该行职员。被告:范可恩,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张尾使,女,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被告范可恩、张尾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全部诉讼请求为:仅要求被告范可恩、张尾使偿还逾期借款本息33253.6元,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计31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乐庆才审 判 员  涂劲蛟人民陪审员  方胥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