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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罗庄滨河片区综合开发指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滨河片区综合开发指挥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749号之一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临沂市罗庄滨河片区综合开发指挥部,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与滨河路交汇处沂河高都小区。负责人:朱景明。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滨河片区综合开发指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0元,减半收取计52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隋 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