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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玉鼎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玉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30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玉鼎,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巫溪县看守所。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玉鼎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渝0238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玉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原审被告人孙玉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玉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玉鼎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玉鼎撤回上诉。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8刑初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谭卫华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