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6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凤莲,张锐,陈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鄄四路中段014号。法定代表人:杜万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辛凤莲,女,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锐,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陈瑞华,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汉族,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辛凤莲、张锐、陈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辛凤莲、张锐、陈瑞华在金融部门均有登记信息;但无存款,在车辆房产部门无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银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