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磊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商务局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驻马店市商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680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商务局。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招商引资信息服务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驻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商务局、驻马店市招商引资信息服务中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商务局、驻马店市招商引资信息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7783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威审判员 王书阁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童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