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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刑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臣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423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臣,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站前警务综合大队抓获,同年3月1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臣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黔0328刑初110号刑事判决。郑臣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 异审判员 邓 轶审判员 冯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世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