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州宝化炭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子杰氧化铁颜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宝化炭黑有限公司,苏州市子杰氧化铁颜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62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宝化炭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法定代表人李峻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亦鸿,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州市子杰氧化铁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镇横锦村。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苏州宝化炭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子杰氧化铁颜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苏州子杰氧化铁颜料有限公司支付苏州宝化炭黑有限公司蒸汽款360855.18元;苏州子杰氧化铁颜料有限公司支付苏州宝化炭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60855.18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苏州子杰氧化铁颜料有限公司支付苏州宝化炭黑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422元,由苏州市子杰氧化铁颜料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市子杰氧化铁颜料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苏州宝化炭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609101.18元,本案执行费用8491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登记。本院赴被执行人住所地查询,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经营,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至今仍未申报。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