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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建晓与温州市神州节日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晓,温州市神州节日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7277号原告:郑建晓,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温州市神州节日灯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0105X2。法定代表人:吴升赋。原告郑建晓与被告温州市神州节日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温州市神州节日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5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建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20日,被告温州市神州节日灯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市神州节日灯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郑建晓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59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5元,减半收取2592.5元,由被告温州市神州节日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