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智重、陈和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智重,陈和山,蔡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吴智重,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和山,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丽琴,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智重与被执行人陈和山、蔡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吴智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