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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智重、陈和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智重,陈和山,蔡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吴智重,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和山,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丽琴,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智重与被执行人陈和山、蔡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吴智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