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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素贞、李莉等与李建平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素贞,李莉,李丽蓉,李建平,李建堂,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人民政府,龙海市角美镇石厝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786号原告:梁素贞,女,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李莉,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满族,住龙海市,原告:李丽蓉,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伟,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平,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满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俐,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建堂,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满族,住龙海市,第三人: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文圃大道与镇兴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00003886652H。法定代表人:陈溪南,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晖,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翀,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龙海市角美镇石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石厝村。法定代表人:陈丕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素贞、李莉、李丽蓉与被告李建平共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素贞、李莉、李丽蓉申请追加李建堂为第三人、被告李建平申请追加龙海市角美镇人民政府、龙海市角美镇石厝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2017年7月28日,原告梁素贞、李莉、李丽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素贞、李莉、李丽蓉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素贞、李莉、李丽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梁素贞、李莉、李丽蓉负担。审 判 长  陈凤平审 判 员  黄清江人民陪审员  卢善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舒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