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学忠与申付国、申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忠,申付国,申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民初2511号原告:杨学忠,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申付国,男,生于1966年7月20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申迪,女,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杨学忠与被告申付国、申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学忠、被告申付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学忠诉称,被告申付国与申迪系父女关系。原告杨学忠委托被告申迪购买路虎牌轿车一辆,于2014年4月9日、2014年4月10日分别转账给被告申迪5万元、10万元。2014年6月9日,原告杨学忠将5万元转账给申迪同事朱向红。2014年7月1日,原告杨学忠将17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申迪。2014年7月24日,被告申付国向原告出具了上述四次款项的借条。后买车不成,被告申付国返还原告杨学忠现金13万元。剩余24万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拖欠至今不予偿还。原告提交了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转账凭证和借条1支,证明被告欠款24万元。被告申付国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属实,下欠原告买车款24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学忠委托被告申迪购买路虎牌轿车一辆,通过转账及给付现金方式,给付被告共计37万元。后买车不成,被告申付国于2015年10月、2016年2月分别返还原告杨学忠6万元、7万元。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款项24万元,被告拖欠至今不予偿还。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借人返还借款。被告欠原告杨学忠买车款24万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付国、申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学忠借款本金24万元,并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申付国、申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