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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忠喜与吉林市长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喜,吉林市长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刘忠喜,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长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孙长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恢复执行刘忠喜与吉林市长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处置被执行人吉林市长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财产抵债,申请执行人刘忠喜同意接收流拍财产抵偿债款61800.00元,保留其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源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