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冯书丽与沈阳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书丽,沈阳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641号原告:冯书丽,女,汉族,1955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振兴街***号2-5-1。委托代理人:路畅,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凯强,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麻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继伟,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书丽与被告沈阳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晓丽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书丽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书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1546元,由原告冯书丽负担。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