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贵豪、梁超峰与田起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豪,梁超峰,田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刘贵豪,男,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申请执行人梁超峰,男,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田起峰,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申请执行人刘贵豪、梁超峰与被执行人田起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2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案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02执46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文杰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柴显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