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280三河新双祥畜农有限公司与射阳县黄沙港镇星海饲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新双祥畜农有限公司,射阳县黄沙港镇星海饲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4执280号申请执行人:三河新双祥畜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高楼镇皮各庄村东。委托代理人:吴跃兵、刘朋,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射阳县黄沙港镇星海饲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新洋港闸北东侧。经营者:刘卫平,男,汉族,1962年11月21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申请执行人三河新双祥畜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射阳县黄沙港镇星海饲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76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射阳县黄沙港镇星海饲料厂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河新双祥畜农有限公司货款36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2月15日对被执行人射阳县黄沙港镇星海饲料厂(经营者刘卫平)的车辆进行了查询,刘卫平有车辆登记信息(牌照为苏J×××××、苏J×××××)。2、2017年2月15日对被执行人射阳县黄沙港镇星海饲料厂(经营者刘卫平)的银行进行了查询,余额较少。3、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射阳县黄沙港镇星海饲料厂(经营者刘卫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4、被执行人刘卫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在关联案件中予以查封、冻结。5、2017年7月29日将被执行人射阳县黄沙港镇星海饲料厂(经营者刘卫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变卖了被执行人刘卫平、蔡盛花的部分财产,变卖价款为375530元,并按比例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三河新双祥畜农有限公司413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7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祁洪标审判员 张晓剑审判员 唐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嘉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