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彩霞与田胜、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彩霞,田胜,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8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彩霞,女,生于1969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胜,男,生于1974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环城路。法定代表人:鲜仲才,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彩霞因与被上诉人田胜、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向上诉人王彩霞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彩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徐朝武审判员 王仲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菲